发布日间:2020-07-05 浏览次数:675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这充分表明加强诚信机制建设、健全诚信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有机构成,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管子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作为基本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诚信是一个民族生存发展的根基,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基石,是一个政党治国理政的法宝。抱诚守真是中华民族经久传承的美德,践诺守信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倡导的优良思想品质,讲信修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党从顶层设计层面高度重视和周密安排诚信机制建设和诚信体系培育,党的十八大首次将“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着重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九大郑重要求加强“公信力”、“诚信”和“社会信用”建设;201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做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的重大部署。科学理论和社会实践反复表明,诚信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诚信机制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增强公民言行相符的诚信观念、构建讲信重诺的营商环境、提升广大公民和全社会的整体文明水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特殊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的关键时期,特别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重大社会公共危机造成的诸多不利影响,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社会诚信机制建设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为此,应站在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切实把加强社会诚信机制建设作为加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的有效途径,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作为构建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作为推动经济社会企稳向好的重要举措,以此促进我国整体竞争力、综合国力和软实力的进一步增强。
社会诚信机制的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是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尺度。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社会诚信机制初步建立起来。但总体来看,我国社会诚信机制仍然处于破思路、打基础、寻突破、求提升的初级阶段,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标准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短板。一是少数单位和部门对社会诚信机制建设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体系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得力,造成诚信机制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影响和制约了“五个文明建设”同步推进和协调发展。二是政务诚信、司法诚信依然缺失,少数公务人员存在着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伪作为等问题,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三是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比较薄弱,尤其是诚信立法滞后,尚未建立起切合我国实际的守信激励、践信褒扬和失信惩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爽约现象、失信行为缺乏有力的惩戒方法和规范手段,社会经济生活中不讲诚信、破坏诚信的情况时有发生。四是覆盖全国的统一规范的诚信信息平台还没有建立起来,诚信信息共享渠道还不够畅通、载体还不丰富。五是诚信服务市场培育欠佳,基本处于萌发阶段,较之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六是社会力量尚未全部参与到诚信机制建设中来,还没有形成政府掌控主导、各种社会力量全面参与的共建共用共享局面。
鉴于我国社会诚信机制建设还存在着短板与薄弱环节,应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举全社会之力全面深入地加以弥补、改善和推进。一是各级政府要把诚信机制建设纳入重要日程。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道德基石。各级政府要把加强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工作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摆上议程,强化领导,制定举措,紧抓不放、常抓不懈,通过建立社会诚信机制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指定专门机构和固定人员具体负责诚信机制工作的协调与督办,努力形成强力推进、不断落地的良好氛围。二是把政务和司法诚信机制建设作为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建设诚信机制是规范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为、塑造行政和司法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应发挥政务诚信引领作用,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简政放权,促进审批提速、服务增效。要建立营商环境考评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审核与考评,并辅之以相应的奖励机制和惩戒机制,调动和激发公务人员讲信修身、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的积极性。三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诚信信息平台。大数据是诚信机制建设的有力支撑,建立规范完善的政府和企业诚信信息系统是做好全国社会诚信机制建设的坚实基础。应按照安全、高效、可靠的诚信数据交换原则、程序和标准,全面采集、科学整合分散在各级政府部门业务系统中的企业和个人诚信信息,构建完整的动态的全国企业和个人诚信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尽快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分层级的诚信信息共享平台。诚信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要发挥信用协会等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级社会信用组织协助政府诚信管理部门,做好诚信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四是为社会诚信机制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诚信的制度体系与法律体系,是做好社会诚信机制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应尽快将社会诚信机制建设纳入地方立法的计划和程序,通过学习借鉴上海市、浙江省等地制定地方法规的经验,加快本地区社会诚信机制地方立法的进程,用法律形式增强社会诚信的强制性和规范性。要以党和国家有关诚信机制建设的大政方针为统领,以现有的政策规章为基础,集中精力和力量研究制定各省诚信机制建设条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重点对诚信信息征集、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及失信违法查处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使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让失信受到法律的查处、惩戒、限制和威慑。五是推动诚信信息开发与应用。应加强对诚信信息的推广和利用,引导各级各类诚信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诚信产品和诚信服务,提供务实管用的诚信产品和专业、多元的诚信服务。应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使用第三方诚信产品,充分运用诚信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息系统,查询和使用市场主体的诚信记录,为行政审批和司法鉴定提供信用依据。六是汇聚诚信机制建设合力。诚信机制建设是一项繁杂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诚信机制建设也必须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引领。构建社会诚信机制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多个层面,绝不是某一主体所能完成和实现的,这就需要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制定维护社会诚信的法律法规制度,实现对社会诚信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应发挥社会组织具有的整合各种资源参与社会管理的特殊功能,发挥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在发展第三方征信服务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诚信机制建设的强大合力。
--信息来源:海尔滨日报